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
民事一審裁定書(shū)
(2020)遼0602民初1691號
原告:王寅鵬,男,1962年8月20日出生,漢族,無(wú)職業(yè),住丹東市元寶區。
原告:于秀蘭,女,1965年3月29日出生,漢族,丹東市射線(xiàn)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職工,住丹東市元寶區。
被告:丹東現代房屋開(kāi)發(fā)有限公司,住所地丹東市振興區振四街**。
法定代表人:殷鴻鵬,經(jīng)理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劉成武,男,1963年9月26日出生,漢族,丹東現代房屋開(kāi)發(fā)有限公司法律顧問(wèn),住丹東市振興區。
第三人:衣鳳英,女,1940年4月26日出生,漢族,住丹東市振安區。
本院認為,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提出的撤訴申請,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,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王寅鵬、于秀蘭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5254元,減半收取2627元,由原告王寅鵬、于秀蘭承擔。
審判員徐赫彥
書(shū)記員馬麗
2020-11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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